14、司法分歧起阿云
山东蝴蝶翅动
有关南郊赏赐的争辩,不是司马光与王安石第一次出现分歧,当然,也绝不是最后一次。在此之前,熙宁元年(1068)夏末,围绕着一起谋杀案件的判决,司马光与王安石已经发生了第一次重大分歧。山东女子阿云谋杀丈夫韦阿大未遂,致其重伤,司马光主张当杀,王安石认为可活。这本来是一桩普通刑事案件的判决,事关一个女人的生死,可是却引发了一场有关司法原则的大讨论,皇帝、宰相、法官、台谏官……整个国家最有权势、最有学问的人尽数卷入。最终,皇帝出面做了终审裁判,却无法说服大多数官僚,包括司马光在内的很多人继续抱持反对立场。在这场讨论之中,司马光与王安石针锋相对,官僚集团发生分裂,皇帝显出了私心,宋朝政治的走向正在发生着偏移。这就像是现代人熟知的“蝴蝶效应”:一只南美洲亚马孙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以在两周以后引起美国德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那个叫阿云的女人犯下的罪,经过一系列的反应之后,最终影响了宋朝政治的走向。
那么,同样的案情,司马光与王安石依据同样的法律条文,怎么会做出如此生死悬隔的判决?究竟谁对谁错?他们都不是法官,而是翰林学士—皇帝的文学侍从、高级秘书兼顾问,两名翰林学士为什么会卷入到一场司法争论中来?
杀夫案惹争论
这桩谋杀案发生在山东登州的一个小村庄,时间应当是治平四年(1067)夏天。案发当晚,村民韦阿大睡在了自家田头的窝棚里。阿大新婚,正该是浓情蜜意的时候,为什么不在家里搂着漂亮媳妇睡觉,却要睡到田里来呢?可能是天气太热,也可能是地里种着甜瓜一类可以直接换钱的经济作物,接近成熟需要看管,以防偷盗—这在北方农村很常见。总之,那天晚上,阿大睡在了田头,睡得很沉。到了后半夜,突然有人手持腰刀摸进窝棚,朝着阿大就是一通乱砍。阿大猝不及防,中了将近十刀,虽得不死,却被生生剁去一根手指,身受重伤,浑身血污,奄奄一息,幸好有起早下地干活的邻人发现,这才捡回命来,被人抬回家去。阿大的新婚妻子阿云来开了门,见阿大如此,脸上闪过一丝嫌恶,身体也不由自主地向后躲闪。阿云貌美,阿大猥琐,自从成亲,邻居们就没见阿云给过阿大好脸色。可是,人都到这般田地了,做妻子的竟然是这般做派,也实在是令人心寒。
事情报到官府,县衙派出县尉前往勘察。县尉大人在现场和家里两处看过,街坊四邻一番打探,很快将怀疑对象锁定为年轻貌美的新媳妇阿云。阿云被带到县衙,衙役们凶神恶煞般围列四周,各种刑具一字排开,上面的陈年血迹清晰可见,令人不寒而栗。几句话旁敲侧击之后,阿云防线崩溃,主动承认自己就是凶手。阿云的杀人动机说来简单得让人想哭—她不愿意跟一个相貌丑陋、形容猥琐的男人共度此生。
一时之间,阿云案轰动了登州。按照宋朝国家法典《宋刑统》的规定,谋杀亲夫属“恶逆”,是“十恶不赦”的大罪,无论致死、致伤,均应处以极刑—斩首。 登州城里,已经有人捋着胡须感叹“好一个活色生香的小娘子,竟这般蛇蝎心肠,这番身首异处太可怜”,准备占地方看杀人了。
可是,登州知州许遵的判决结果却是将阿云流放2500里。这个判决结果一出来,立刻就掀起了轩然大波。登州相关司法官员几乎全员表示反对。登州百姓更是议论纷纷,说什么的都有。有那好色的,以己度人,认定许遵必是看上了阿云,要讨她作小,这才瞒天过海,免阿云的死罪。对于这种说法,官场中的消息灵通人士打从鼻子里哼出来,以示不屑:“这么说岂不辱没了许大人?人家可是有高尚追求的!”这许遵许大人究竟是要营私舞弊呢,还是根本就不懂法,无知妄断?都不是。许遵,六十一岁,进士出身,中过“明法”科,当过大理寺(最高法院)的详断官和审刑院(中央司法审核委员会)的详议官,“读律知法”,是一位既懂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资深法律专家。 他判阿云不死,自有一套振振有词的说法,只是无法服众。有人推测,许遵之所以要在这样一桩案情如此简单明白的谋杀案上大做文章,是“上头”有人承诺要提携他做“判大理寺”,所以许遵才“欲立奇以自鬻”,想要做出点突出成绩来展示自己。 可是,谋杀亲夫者竟然可以逍遥法外,天理何在?许遵和反对派各执己见,无法统一意见,阿云案因此成疑。
按照宋朝制度,疑案须上报中央司法机构复核。宋朝中央负责司法审核的是三个机构: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首先介入阿云案的是大理寺。大理寺判定阿云当处绞刑—还是要死的,只是能留一个全尸,比斩首略好。看起来阿云是必死无疑了。没想到神宗决定施展皇帝的仁慈,对阿云宽大处理,免其死罪,判终生编管(劳改)。也就是说,神宗并不反对大理寺的判断,他只是动了恻隐之心,要对阿云“法外开恩”。神宗的批示,连同大理寺的审核意见,一起下发到登州。阿云可以不死了,可是许遵竟然不服,拒绝执行中央命令。许遵为什么不服?他要皇帝给一个说法,明确支持自己的判断。于是乎,许遵第二次上诉中央。这一次,刑部介入审核。刑部的审核结果与大理寺相同,判定阿云当处绞刑;而许遵因审判失当,应缴纳罚款。判决结果下发之时,许遵已经得到了“判大理寺”的任命。大法官上任的第一件事竟然是遭遇审判失当的指责,这让许遵情何以堪,又如何服众?许遵不服,第三次上诉中央,神宗只好命令翰林学士重审此案,于是,司马光便和王安石一道,接手了阿云案的复审工作。
以法律之名
在对阿云案的全部案卷仔细审读、反复推敲之后,司马光不由地发出一声长叹:真不愧是断案老手啊,许遵对法律条文太熟悉了!他熟悉但是并不尊重—法律条文在许遵手里,简直就像是一块面团,要圆得圆,要扁得扁。
妻子谋杀丈夫,本来是“十恶不赦”的大罪,按照当时法律,不管杀没杀死,都应当处斩刑—身首异处,横尸街头,这是死刑之中的极刑。死刑分两等,斩刑之下还有绞刑,是死刑之中比较轻的,因为可得全尸。死刑之下是流刑,远离家乡,在官府的监管之下服劳役,离家乡越远惩罚越重。从斩首到流放,是生与死的差别,这中间还隔着个绞刑。那么,许遵是怎样把阿云的刑罚从斩首减轻到流放的?
许遵真是个聪明细心又熟悉法条的法官。他发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细节。正是这个细节,把阿云谋杀阿大一案的犯罪性质从“谋杀亲夫”变成了“谋杀路人”。这个关键细节就是阿云与阿大成婚的时间点。这个时间点,正好在阿云为母服丧期间。按照《宋刑统》,居丧嫁娶,属于非法。许遵因此判定,阿云与阿大的婚姻关系无效,阿云非阿大之妻,阿云“谋杀亲夫”罪名不成立。
这个判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理有据,让人无法反驳,但是,却很难服众。它合法却不合情理,违背了人之常情,不符合社会习俗。“不为法律所承认的”却可以是“社会所认可的”。根据案情,阿云还在娘胎里就被许给了阿大,阿云母亲过世之后,二人成亲。在周围乡亲的眼里,阿云和阿大就是夫妻,怎么可能是毫不相干的路人?阿云模样俏丽,阿大相貌丑陋,“好汉无好妻,赖汉娶花枝”,的确让人惋惜。可是,配偶丑陋就能成为杀人的理由吗?阿云的故事里没有出现“西门庆”,她一个人策划、实施了对阿大的谋杀,并且能在事后从容离开现场。这绝不是简单的激情杀人,而是蓄意谋杀。站在现代立场上看,阿云是包办婚姻的受害者,但不管我们多么同情阿云,也无法同意她以杀人求解脱的愚蠢做法。而当时的普通老百姓看阿云案,看到的就是妻子谋杀亲夫,正如司马光在“阿云案审查报告”里所说的:“阿云嫌弃丈夫丑陋,亲自手持腰刀,在田野之中,趁其熟睡,砍杀将近十刀,断其一指,开始并没有自首,是到了衙门里眼看着要严刑拷打,不招不行了,这才招认。犯罪情节如此,有什么值得同情的?” 阿云谋杀阿大一案,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判决应当从重而不是从轻,因此,司马光同意大理寺、刑部的判断,认定阿云难逃一死,当处绞刑。
可是王安石、许遵却主张要免阿云一死。那么,他们是怎样做到的?
许遵认为,阿云存在自首情节,因此可以获得减刑。这里有一点需要解释,阿云是被带到官府之后招供的,招供之前应当经过了简单的审讯。按照现行法律,在公安局审讯室里招供是不能算自首的,在宋朝却可以算,这叫作“案问欲举”。按照当时法律,阿云自首情节可以成立,这一点司马光也同意,但问题是,通常情况下,谋杀一类以危害人身为目的的恶性犯罪是不适用自首减刑条款的。那么,许遵、王安石是如何“为阿云辩护”的?
很复杂也很简单。一般人怎么理解阿云案?谋杀未遂致其重伤,这是一个罪名—“谋杀未遂”,所以要按照谋杀罪来量刑。而许遵则把阿云的罪行分tit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