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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条约的执行规则术语解释

巨浪 闪烁 2711 2026-08-17 15:09

  第一部分 签约国各自保留的主力舰

  依照本条约第一章第二条,本条约签约国可以各自保留的主力舰名单如下。

  大明帝国海军:

  舰名吨位

  泰山18000

  华山18000

  嵩山18000

  恒山18000

  阿尼马卿山19500

  天山19500

  大兴安岭19500

  长白山19500

  祁连山19500

  秦岭20500

  南岭20500

  大别山20500

  阿尔泰山20500

  巴颜喀拉山20500

  喜马拉雅山20500

  库叶岛21500

  台湾岛21500

  海南岛21500

  崇明岛25000

  琉球岛25000

  舟山岛25000

  东海30500

  南海30500

  黄海30500

  渤海30500

  果敢32500

  总吨位:561500吨。

  两艘新战列舰竣工后,按照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将“泰山”号,“华山”号,“嵩山”号封存,大明帝国海军的总吨位将为577500吨。

  美国海军:

  舰名吨位

  南卡罗来纳16000

  特拉华20000

  佛罗里达21825

  犹他21825

  怀俄明26000

  阿肯色26000

  纽约27000

  得克萨斯27000

  内华达27500

  宾夕法尼亚31200

  新墨西哥32000

  密西西比32000

  爱达荷32000

  田纳西32300

  加利福尼亚32300

  科罗拉多32600

  马里兰32600

  总吨位:436550吨。

  西弗吉尼亚级的另外两艘战列舰竣工后,按照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将“南卡罗莱纳”号解体,美国海军的总吨位将为485750吨。

  英国海军:

  舰名吨位

  乔治五世23000

  大胆23000

  铁公爵25000

  马尔巴罗25000

  本鲍25000

  印度皇帝25000

  伊丽莎白女王27500

  厌战27500

  巴哈姆27500

  勇士27500

  马来亚27500

  复仇25750

  决心25750

  拉米利斯25750

  皇家橡树25750

  声望26500

  反击26500

  虎28500

  胡德41000

  总吨位:509000吨。

  两艘新战列舰竣工后,按照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将“乔治五世”号与“大胆”号解体,英国海军的总吨位为533000吨。

  德国海军:

  舰名吨位

  (略)

  日本海军:

  舰名吨位

  金刚27500

  比睿27500

  榛名27500

  雾岛27500

  扶桑30600

  山城30600

  伊势31260

  日向31260

  长门33800

  陆奥33800

  总吨位:301320吨。

  法国海军:

  舰名吨位

  (略)

  意大利海军:

  舰名吨位

  (略)

  西班牙海军:

  舰名吨位

  (略)

  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海军:

  舰名吨位

  (略)

  第二部分 战舰解体规则

  以下关于军舰解体规则的说明,适用于本条约第一章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规定的战舰。

  1、战舰解体必须达到再也不能参加作战用途的程度。

  2、军舰废弃可以按以下规则进行:

  (a)永久性的沉没;

  (b)彻底解体,包括拆除所有的机器、锅炉、装甲、以及甲板、舰侧、舰底所有的外侧舷板;

  (c)仅仅作为靶舰使用,在此情况中,如果有必要将其改装为可移动的靶舰,第3段的所有条款,除第(6)小段和第(7)小段外,必须得到遵守。签约国只能一次保持拥有一艘这样的靶舰;

  (d)根据本条约在1923年(明历五百五十五年)以后必须拆毁的主力舰,法国和意大利可以各自保留两艘,作为航海练习舰,为枪炮、鱼雷等学校使用。法国可以保留的为让·巴尔级,意大利可以保留的为“但丁”号和一艘恺撒级战列舰。将这些军舰留做上述用途使用,法国和意大利保证拆除上述舰只的指挥塔,并且保证在战争中不使用这些舰只。

  3、(a)当一艘主力舰已被决定解体时,解体的第一步骤应立即付诸实行,其目的主要在于使该舰不能再被用于战斗目的;

  (b)一艘军舰在解体或废弃时,应该将下述设施移去并安置于岸上、或将其摧毁,以使其不再用于未来的战斗任务:(1)所有的舰炮、固定枪械、火控和指挥塔楼,以及炮塔和炮台的可转动部分;(2)所有的船用水电设备和机械;(3)所有的火控仪器和测距仪、速测仪;(4)所有的丹药、炸药和水雷;(5)所有的鱼雷、鱼雷战斗部和发射管;(6)所有的无线电报装置;(7)驾驶指挥塔和所有的舷侧装甲、所有的推进器。

  4、舰船解体工作开始实施的时间:

  (a)根据本章第2款第一节规定方法废弃的舰船,按照第3规定废除其作战能力的相关工作,需在本条约生效后六个月之内完成,而舰体的废弃工作需在本条约生效后的十八个月内完成;

  (b)根据第2款第二、三节规定需拆毁的舰船,以及根据第3款需解除战斗力的工作,需在其替换舰船完工后立即开始,不迟于此时期开始后六个月内完成。其根据本部分第2款所规定的解体的工作,需在其替换舰船不迟于完工后十八个月的期限内完成。如果其替换舰船的建造工程发生耽搁,则其根据本部分第3款所规定的解除战斗力的工作,需在其替换舰船铺放龙骨后四年之内开始动工,并在此工程开始后六个月之内完成。其根据本部分第2款所规定的解体的工作,需在其解除战斗力的工作开工后十八个月的期限内完成。

  第三部分 舰船的替换工作

  主力舰的替换工作需按本部分的第一节和第二节的时间表进行。

  第一节 替换规则

  (a)主力舰在服役20年后,将由新的同型舰船替换。替换舰船的规模不得超过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铺放龙骨的时间,不得早于被替换舰船建成后的第17年。主力舰除符合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段或本部分第二节之时间表规定的之外,在1921年(明历五百五十三年)8月8日之后十年内不得开工建造;

  (b)各签约国有义务迅速、及时的向本条约其他签约国通报以下内容:

  (1)将要被新建舰船替换的主力舰的舰名;

  (2)政府批准建造替换舰船的日期;

  (3)替换舰船龙骨铺放的时间;

  (4)即将开工的舰船的标准排水量,以及其主要技术规格,尺寸,即标准排水量时的水线长度、水线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

  (5)新建舰船的下水日期以及其下水时的标准排水量及其主要技术规格,标准排水量时的水线长度、水仙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

  (c)各签约国在主力舰发生意外事故和损失时,可以立即建造替换舰船,需要遵从本条约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七条以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该国的舰船替换计划可依此时间而提前顺移;

  (d)任何依条约规定得以保留的主力舰不得进行重建或其他大规模改装。舷侧装甲、主炮的口径、数量和型号不得进行改动,以下情况除外:

  (1)法国和意大利因其主力舰的吨位在限制水平之内,因此其加装防雷舱段、装甲以及增大主炮口径的工作可以进行。但是主炮口径不得超过十六英寸(四百毫米);

  (2)英国海军可以完成“声望”号战列巡洋舰已经开工但被暂时搁置的装甲加强工作。

  第二节 主力舰的解体和替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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