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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意志是自由的,这种看法来自下述事实:根据我们的观点,意志是物自体,也是一切现象的内容的实质。一切现象也都是绝对服从充足理由原则的四种形式的。同时,必然性和特定理由的结果,完全相同,彼此通用,所以,一切属于现象的东西,换句话说,成为个别认知主体对象的一方面是理由,另一方面也是结果;同时在性能方面,是由绝对必然性来决定的,所以在任何方面都不能和现在的情形有异。因此自然界的全部内容,一切自然现象完全是必然的,而每一部分、每一现象、每一事件的必然性都可以证明,我们一定可以找出产生它的理由。这一点没有例外,因为充足理由原则具备无限有效的结果。
不过,另一方面,对我们来说,同一个世界中的一切现象都是意志的客观表现。而意志不是现象,也不是表象或对象,而是物自体,因此不服从一切对象形式的充足理由原则。因此不是任何理由所决定的结果,也没有必然性,换句话说,是自由的。正确地说,自由概念是个消极的概念,它的内容只是对必然的否定,对结果和理由之间根据充足理由原则产生的关系的否定。
现在,我们明显地看到,解决自由和必然之间的矛盾的方法,近来常常有人讨论这个问题,不过据我所知,他们的讨论不清楚、不充分。就作为现象或对象来说,一切东西都是绝对必然的;本体是意志,而意志则是彻底自由的。现象、对象必然无法改变地取决于不容间断的因果关系链条。但是这个对象的普遍存在和特殊本质就是对象中显示的理念、对象的特性,是意志的直接的具体表现。
因此和意志的自由一致,对象可能根本不存在,从根本上看,对象可能是和实际情形完全不同的东西,不过在这种情形下,作为其中一环并为同一意志具体表现的整个关系链条也会完全不同。但是如果一旦存在,就一定会进入因果关系链条中并永远取决于关系链条,既不能变为别的东西,不能改变自己,也不能脱离这个关系链条,更不能消灭;像自然界其他部分一样,人也是意志的客观表现;所以,我们所说的一切也可以用在人身上。
正如自然界一切东西都有其力量和性质,而当这些力量和性质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时就以一定方式发生反应并形成本身的特性一样,人也有性格,种种动机必然导致种种行动。他的经验性格表现在这个行为的方式中,他的理性让意志也表现于这个行为方式中。人是意志最完全的表现,同时像我在本书第二卷中所解释的,人需要较高程度的知识的帮助来保存自己,在这种知识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一种表象形式下,关于世界本质完全充分的摹本,这是对理念的了解,是世界的明镜,像我们在本书第三卷所认识的。因此在人类身上,意志可以达到充分的自觉,也可以明确而彻底地了解自身的本质,就像在整个世界中反映出来的一样。
在前卷中,我们知道,艺术产生于这种知识的实际显现;而在全书最后结束时,我们更会看到,由于这种知识的关系,意志可能表现出彻底的自我否定的倾向。在其他情形下,决不能表现于现象中的自由,在这种情形下却表现在现象中了,同时由于废除现象基础中的本质而后者却仍然存在于时间中,这就产生了现象的自我矛盾并在这种方式下表现出神圣和自我牺牲的现象。
但是只有在本书结束时才能充分了解这一点。刚刚所说的只是从下述事实中粗略地表现人如何与意志的其他一切现象不同,这里所谓的事实是指:自由只属于物自体、意志,和现象相矛盾的那种独立于充足理由原则的情形在人类身上也可能表现在现象中,不过它必然表现为现象的自我矛盾。在这个意义上说,不但意志可以称为自由的,人也是自由的。
只有通过将要发生的一切才能明白应该如何去了解这一点,目前我们要完全离开这一点。因为,首先我们要认清一个错误的看法,即认为个人行动并没有必然性,认为动机的力量不像原因的力量那样确定,不像从前所提出的结论那样确定。如果离开前面提到的特殊情形,意志的自由根本不会直接涉及现象,甚至在现象达到最明显地步的情形中也是如此,因此也不会涉及具有个性的理性动物,更不会涉及人类身上。
虽然人是一种自由意志的现象,但是人决不自由;人是由意志决定的现象,同时由于人受对象形式即受充足理由原则的支配,人在许多行动中的确表现了意志的统一,但是由于意志活动本身超时间的统一,许多行动显示出和某种自然力量的法则一致。
不过,可以在人身上及其所有行为中看到的就是自由意志活动,自由意志活动和人之间的关系就像概念和定义之间的关系,人的每一种个别行动应该归因于自由意志并在意识中直接显示。所以像本书第二卷中所说的,每个人都先天地认为自己的个别行动是自由的,每一次行动都是可能的,他只是从经验和基于经验的思想中了解到自己的行动绝对必然地产生于一致的性格动机。
我们发现,没有受过教育的人由于只受感情的支配,所以在种种特殊的行动中显然主张完全的自由,可是所有时代的伟大思想家和比较有深度的宗教教义却都否定这一点。如果一个人明确地了解,人的整个本质是意志而人本身只是意志的现象,同时即使从主体来看,现象也是以充足理由原则为其必然形式,充足理由原则是以“动机法则”的方式出现的。当某一特定性格得到动机时,如果我们怀疑某一行动的必然性质,就显得太荒谬,就像我们怀疑任何三角形的三角之和等于两直角之和一样。
从理智的态度来看意志,就会在意志的经验的比较自由方面产生错误,也在意志特殊活动的自由方面产生错误,这与事实不符。事实上,作为物自体的意志,原始、独立,并且当我们感觉到它的原始、绝对以后,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它的自觉活动,不过它们早就被决定了。理智只是从经验中认识意志的最后决定;所以当遇到需做选择的情形时,理智没有任何数据也可以预知意志将做出何种决定。
因为理智只会通过意志的活动来认识经验性格,却不会认识理智的性格,根据理智性格,当遇到几种刺激时只能有一个选择,因此也必然只有一个选择。所以,对理智来说,在某一特定情形下,意志似乎可以做两种完全相反的决定。但是这种情形好像我们看到一具失去平衡两边上下起落不定的天平时,说“它可能落到右边,也可能落到左边”一样。这一点只能具有主观的意义,实际上也是指“就我们所知的数据而论”。从客观立场看,一旦失去平衡,下落的方向必然确定。因此一个人意志的决定,只有在旁观者看来是不确定的,只有从自己的理智来看是不确定的,对认知的主体来说却是相对的和主观的。
另一方面,客观地来看,当认知的主体遇到任何需做选择的情形时,其决心是确定而又必然的。但是只有通过决心才能认识这个决定。的确,当我们处在一种尚未到来而只是希望的情况下,面对任何困难和重要选择时,我们就获得一种经验的证明,这个时候我们什么也不能做,只能保持被动。
现在,我们想想,当某些情况中意志给我们自由活动和选择的机会时,我们会怎样做。一般地说,理性深思熟虑的远见要我们做出某一决定,可是我们的直接意愿却倾向其他决定。只要我们保持被动,理性的一面似乎希望保持优势;但是当行动的机会来临时,直观如何强烈地影响我们。到那时候,我们会很冷静地思考正反两面以便彻底看清两方面的动机刺激,当时机来临时每个动机都会尽量影响意志,如果一切动机都对意志有适当的影响力,理智方面的错误就不会使它做出不适当的决定。
两种相反动机刺激明显表现出来是理智唯一有益的选择。理智被动地并且带着好奇心等待实际的决定,好像是外来的似的。从它的观点来看,两种决定似乎都是可能的,这就是意志在经验自由方面的错误。当然,从经验上看,这个决定完全是理智范围之内的事情,是意志在经验方面运用的最后结果;它是个人意志与种种特定的动机相冲突因而也与必然性冲突,是其内在本质、理智性格所产生的。除了彻底显现这些刺激动机的本质以外,理智更无别的事情可做,它无法确定意志本身;意志很难从理智的角度接近因而也就无法研究。
肯定意志的经验自由、绝对自由正符合那种把人类内在本质置于“心灵”中的说法,心灵本是一种认知活动,一种抽象思维能力,也正因为如此才是一种意志的能力。这种说法把意志看作次要的性质,其实,知识才是次要的。过去有人把意志看成思想活动,认为意志和判断相同,尤其是笛卡儿和斯宾诺莎都主张这种说法。根据这个说法,每个人只需通过自己的认识成为什么样的人;他必然来到这个世界,像一个在道德上没有价值的人,去认识这世上的事物并由此决定成为这样的人或那样的人,做这样或那样的事,他也可以通过新知识而获得新的行动路线,从而变成另外一个人。不过,他先要知道某个东西好,然后才欲求它,而不是先欲求title();

